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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行为
释义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对于非法买卖炸药、烟火药等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将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管理制度的客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不明知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1、非法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万五千克以上、雷管一百五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百五十米以上的;
    2、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百五十千克以上、雷管一千五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百五十米以上的;
    3、非法买卖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4、非法买卖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5、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结语
    买卖爆炸物的非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单位犯罪,将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些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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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