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法律依据: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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