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也称为对物的替代责任。物件造成他人损害,不是指责任人使用物件或者以自己的意志支配物件致害他人,而是物件本身对受害人的权利的侵害,责任人只是对物件的管理、管束等具有过失,责任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阳台上花盆坠落伤害他人,如果是因为花盆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管理不善所致,是物件损害责任。如果是所有人或占有人故意从阳台上扔花盆造成他人损害,那就不是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是“人伤人”,是一般侵权行为。其中判断的标准,就是物件致害时,是否有人的意志支配。 搁置物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两类三种人: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受害家属。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包括两类三种人: 第一类直接受害人(包含1种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其他损害(未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唯一的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和近亲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类间接受害人(包含2种人),是指法定被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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