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销售假药情节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此当事人如果是生产与销售假药,那么他的定罪就是看他的行为,只要他做出了这个行为,它就一定是属于犯罪的,那是不管他最后是否有将这个假药卖出去,如果他把这个生产出来的假药进行了销售,那么最后还会根据他的具体情节以及他的违法所得,来确定他的具体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50万以上如何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50万以上的定罪量刑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假药罪有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数额标准。严重情节为生产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别严重情节为生产金额50万元以上、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致人重度残疾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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