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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
    3、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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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