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 2.受理。窗口的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过程在3工作日之内办结。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时限在20工作日之内办结。 4.办结。如领取许可证件的,可以在窗口申请后选择邮寄。1工作日办结。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受理材料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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