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收费吗 不收费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