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 代理 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