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会怎样? |
释义 | 发回重审只意味着有改判的可能,并不是一定会改判,需要根据发回重审的情形由法院重新审理。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置: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相关违反法律规章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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