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存 |
释义 |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现象严重。 现在部分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 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故意抬高工程造价, 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 施工单位就普遍存在着高估冒算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为重复计算、变更减少部分未扣除、未按招标规定比例下浮、甲供材料未剔除、高套定额或建设单位高价签证等。就以我市审价情况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2006 年度,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各送审的结算额为80829 万元, 经审定的结算额为74197 万元, 核减结算价为6623 万元。从我局的组织审价情况来看, 某些工程虚假水分很多, 核减率很高, 如某一工程施工单位送审价590.32 万元, 经审计, 审定价为429.01 万元, 净核减161.31 万元, 净核减率达到27.32%; 建设单位管理存在不足 1、工程管理不够到位, 导致工程价款结算增加, 建设资金造成损失。主要表现: 事先考虑不周、设计深度不够、某些领导对完工的具体装饰不满意等原因, 出现了在施工期间多次变更施工图, 出现返工重装, 造成工程结算增加, 建设资金损失。如某大楼及附属用房在土建和装饰工程的施工中, 建设单位多次变更施工图纸, 调整部分房间的使用功能, 由于变更不及时, 管理不当, 就直接增加了施工工程价款结算14 万元, 造成了损失浪费。 对整个工程未能统筹合理安排。如某公司筹建处既有边坡爆破工程, 同时又有塘渣回填项目, 却一边爆破的塘渣未利用,一边还要支付回填用的塘渣款, 增加了工程价款结算, 导致建设资金损失。 2、建设单位违规出具签证单和订立补充合同, 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和原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致使工程价款结算增加。主要表现在: 签证变相提高材料价格,弥补了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的损失。如某院校的主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所用材料由施工单位自主报价, 中标后材料单价不得调整, 说明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及投标让利都由施工单位自身承担, 但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对材料指定了品牌, 并通过工程签证单对此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直接增加了工 程结算造价127.21 万元, 弥补了施工单位的低价中标的损失。 签证改变招标的主合同。现在普遍存在着通过订立补充合同或签证单的形式来改变工程价款结算。如: 某院校的桩基工程合同中明确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本合同价款不随价格浮动和政策因素而调整”, 但后在施工期又签订了桩基工程补充合同, 把原合同的材料供应单价由78 元调整为每米84 元, 建设单位的任意签证直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的增加10.47 万元。 中介审价、代理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中介审价力量有待加强, 行业监管有待于加强。目前价款结算主要是委托中介审价机构审核, 就如我市从事审价的中介机构主要13 家, 全部为乙级, 各中介机构的力量与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审价人员的资质比较单一, 基本上都有是城建类的资质, 不利于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的审核。且目前对中介机构审价中的公正、客观、真实性, 也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会导致审价人员有意无意地错算, 造成多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如: 我局对某一大楼工程已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一结算进行了抽审, 发现由于重复计算、重复列支、应扣未 扣等原因造成定案结算多计工程款计23.97 万元,审计就直接为国家挽回损失。 2、招标代理单位责任心不强, 职能部门审查不力, 导致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随着招标代理制的推行, 现在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都采用了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标底的做法, 但由于招标代理单位内部复核机制形同虚设, 而职能部门又未能对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进行审查, 就容易出现工程量清单与实际不符,不仅会给结算审核带来纠纷, 而且容易造成结算价款的增加。如:某院校的二幛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因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 将116.2 米Φ200 钢柱 错计成116.2 吨, 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在评标、审标却未能发现如此大的差错, 而导致合同总价虚增83.37 万元 , 也无人去追究该项相关的招标代理人及评标专家的过失责任。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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