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在未按约定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其损耗的情况下担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一、租赁物造成损坏如何赔偿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有哪些主要情形 出租人解除合同主要情形如下: 1、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并未征得出租人同意; 2、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房租; 3、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坏了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 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