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出示物证等应当围绕哪些事实进行 |
释义 | 一、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出示物证等应当围绕哪些事实进行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1)被告人的身份; (2)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4)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5)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6)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7)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8)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9)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 二、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 1、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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