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于某的律师有权决定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材料,体现了什么原则? |
释义 | 被告于某的律师有权决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等。 体现的原则是: 1、依法取证原则,调查证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形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2、及时取证原则,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对正确采取相应措施保全; 3、全面取证原则。 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别是: 1、含义不同: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2、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 3、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出现的时间较早,在起诉与答辩时或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到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虽然证据和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在使用证据这一概念时均未对它们作出区分,因而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已习惯于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据一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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