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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被定为失信人
释义
    以下情况算失信人员: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记载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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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