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在外国离婚,需要在中国生活或享有相关权益,如房产或子女抚养权等,需要进行再认证。这需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离婚证明文件,再由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最终再由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认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在中国境内受理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交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应当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具体的认证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涉及婚姻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一方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撤销,法律效力及其对利害关系的影响,应当适用宣告无效、撤销的判决程序。”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了离婚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对需要进行离婚认证的人士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