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从严从快抓好疫情处置,迅速开展流调溯源,全面梳理确诊病例行程轨迹,形成闭环管控,扩大筛查范围,做到全覆盖、无缝隙,落实核查管控、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措施,确保不漏一人。要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全面抓好“一场五站”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人物同防,严格落实机场口岸防控措施,加大核酸检测、清洁消杀力度和频次,境内外航班场地实施硬隔离,国际国内分区运行,所有入境人员和参与国际航班保障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闭环式管理;铁路、民航和公路严格排查管控,落实出示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医院、隔离酒店等重点场所要查漏补缺、优化流程,做好筛查、转运、隔离、救治各项工作,强化闭环管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