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履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1、举证: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告知: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3、中止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 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4、解除合同: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5、追回货款,追回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