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拆迁人向第三人出售补偿安置房屋的; 3、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后,抵押同一房屋; 4、开放商向两个以上消费者出售同一房屋; 5、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并将房屋出售给买方; 6、卖方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然后将房屋出售给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