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法中没有哺乳假的具体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了,应当给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各个地方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