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章程能否约定不出席股东会视为同意。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是股东博弈的焦点,董事长往往也由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担任。董事长在对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等享有法定权利,所以董事长的职位也极为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股东登记如果没有出席理论上属于弃权行为,但具体是否按弃权来处理,就要看每个公司的自己规定的章程来确定。如果是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大会,那么是很有可能在表决上视为弃权处理的,如果是董事会的决议,没有经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同意,就不能够通过会议。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缺席股东会议不参与表决,视为缺席股东同意与会股东多数票的意见。为了预防因为与会股东人数和所占股权比例不能达到章程规定缺席股东会是股东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缺席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之后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