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环境保护税 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