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北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