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公证是否有生效日 |
释义 | 法律上没有。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的生效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在公证协议中由双方自行约定。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等。 一、兄弟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兄弟共同房产如何分割,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特点如下: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区分份额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结婚六年离婚财产分配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结婚六年离婚财产分割需注意的是: 1.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劳动、创造的财产; 2.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 3.财产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有争议,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而无法查清的,一般情况下都按共同共有认定处理。 三、恋人分手后共有房产怎么去分割? (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取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诉讼效率原则,以折价分割为多。但如确不适宜折价分割,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变价分割的,也可由双方先行出售共有房产后,由法院对出售所得房款予以分割。 对于采取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确保取得房屋的一方有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款的,或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多少及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对房屋所做的贡献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为平均或差距不大,则可从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定及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由历史上长期居住于房屋及当前居住在房屋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为宜。 (3)未出资一方虽事实上未对共有财产作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方的份额确定一般以10%到30%为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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