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无效是不是可以撤销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若是无效的是要撤销的,撤销的情形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 一、下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如何使用?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当出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给予不具有资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等等。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果是什么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会有后果。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撤销原判是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而依法取消原审法院的判决。撤销原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如果认为判决不当或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本院审判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判,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判,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