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2、委托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委托人利益的,由委托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