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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加班费
释义
    张三与某公司在2015年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因张三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张三不服某公司的处理决定,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对此某公司辩称,张三在公司的工种为万能工,某公司于2015年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批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方式为轮休,故张三的主张不能成立。
    产生的法律问题:1、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以作为拒付加班费的抗辩理由?
    一、支付加班费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适用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此前提之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张三如主张加班费,需要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如果张三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但能举证证明某公司有上班打卡考勤记录时,某公司有提供相关记录的义务。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
    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如针对特定岗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室,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明确计算周期、人数、平均工作时间及休息方式。
    四、某公司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以作为拒付加班费的抗辩理由?
    如某公司能够证明张三作为万能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为张三安排了轮休,保证了张三休息休假的权利,某公司可以拒绝张三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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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