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
释义 | 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应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得歧视。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不具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由协议处理,无协议由法院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同居期间的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那部分不用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做出裁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受到危害和歧视。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财产分割应根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应协商处理财产,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做出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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