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费标准调整 |
释义 | 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建筑施工类企业应从施工总造价中提取费用缴费,农民工工资为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比率缴费,其中1.3%为工伤保险费,0.5%为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建筑施工类企业应从施工总造价中提取费用缴费,受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应为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1%的费率缴纳,也就是说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的比率缴纳费用。这些费用中的1.3%作为工伤保险费,0.5%作为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实施新政策 近日,北京市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出台了一项新政策,旨在调整和优化相关收费标准。根据新政策规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将根据实际风险和保险需求进行细化计算,以更合理地反映不同行业、岗位的风险程度。此举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农民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农民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农民工充分了解新政策,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结语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调整将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合理和精准的保障。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北京市政府将积极宣传和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为农民工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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