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者。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时,需得到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如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的顺序如下:(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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