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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诱导性发问如何处理
释义
    1、及时制止。当控辩双方在发问时出现不当的诱导(包括时间不当、对象不当、内容不当)时,对方应当及时(在被发问人回答之前)向审判长要求制止。在口语表达上,可以使用“反对”一词,并简要说明反对的理由。
    但是,“反对”一词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容易使审判方觉得反对方过于片面而不想听完回答,也极容易导致庭审的气氛紧张。
    2、事后提醒。如果发问的诱导性程度不高,或者需要通过听完问题才能判断发问者的思路时,那么相对方也可以等待回答后,向审判长提出:“刚才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有诱导性成分,请审判长予以注意”。相对方亦可以在后续的发问中针对对方的上述问题进行修正。
    3、异议处置。在我国庭审中,对诱导性发问的异议既可以由控辩一方提出交由审判长裁断,亦可以由审判长主动制止。审判长认为异议成立,如果被发问人还未回答,提问者应当修正其发问的方式或者撤回发问;若已回答,审判长应当命令书记员将回答的内容从笔录中删除。
    一、嫌疑人被取保后还要不要出庭了
    取保后嫌疑人还是要出庭参与庭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答辩状和证据都可以开庭提交吗
    答辩状和证据都可以开庭时提交。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如何询问证人?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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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