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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蓝牌电动车车被交警抓了,要怎样拿回来
释义
    人伤事故车辆的取回流程:公安交管部门在确定检验鉴定结论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否则将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需妥善保管,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如涉嫌犯罪,可扣押与事故有关的证件物品,并出具扣押法律文书。
    法律分析
    人伤事故车辆的取回流程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当事人经合法通知及公告仍未领回车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引用统计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拓展延伸
    如何申请解封被交警扣押的蓝牌电动车
    要申请解封被交警扣押的蓝牌电动车,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您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明等。然后,前往交警部门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或交通管理局,咨询具体的解封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在提交申请时,务必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提交后,耐心等待交警部门的审核和处理。如果申请成功,您将会收到解封通知,然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解封的蓝牌电动车。请注意,在整个申请过程中要保持合法合规,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以确保顺利解封您的车辆。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若当事人经合法通知及公告仍未领回车辆,扣留车辆将依法处理。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若当事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出具扣押法律文书。申请解封被交警扣押的车辆时,应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请遵守法律法规,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以确保顺利解封车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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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