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