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甲方(开发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鉴于甲方所开发的物业××××大厦已竣工,并且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购买的××市长寿路××××号×××室已具备入户条件。开发商和业主双方均同意签署本房屋交接书,以便开发商将业主所购买的房屋通过本交接书正式移交给业主。业主已检查了该房屋的建筑质量和装修情况,双方一致认为。该房屋可以交付给业主,业主可以接受该房屋。因此,双方签订本交接书,并确认下列条款: 一、双方确认,自××××年×月×日起该房屋由开发商交付给业主,交付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二、双方确认,已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 三、开发商确认,尽管该房屋已交付给业主,但其仍负有《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 四、业主同时确认,该房屋的建筑质量和装修质量符合双方所签《预售合同》之约定,业主并无异议。 五、本交接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交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开发商):乙方(业主): 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