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法律上瑕疵转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瑕疵股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出资,并不会因为将股权转让,出资的义务就消灭。 一、股东未出资能转让股权吗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未出资的股东责令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所以说,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并未因出资而丧失其股权。其次,确定未出资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其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应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显然,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受让人进行欺诈。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即无效。 二、发生股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发生股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有: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二、股权纠纷的诉讼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股东原始协议的范本是怎样的 第一,股东出资问题与股权转让是密切联系的,审理股东出资案件,往往会发现股东在变现资产;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就会发现股东出资先天不足,给公司存续、新股东加入公司,都埋下了隐患。及时发现股东们的小伎俩,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办事,是解决问题所必须首要坚持的原则。 第二,要进一步区分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科学划分,可以为守法守约股东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股东提出弥补自己缺陷的途径。对于未出资来说,是指的自始未出资;而对于抽逃出资来说,符合将已经出了资的,又很快划走该资金的行为,属于出尔反尔的、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在处理上,当然要判定违规、违法股东按照法律规定精神予以弥补或者补足,包括未出资的要出资,抽逃的要返还回来,出资不足有瑕疵的,要将瑕疵弥补,主要是把不足的出资予以补足。 第三,尽管股东们有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地,合同不能以此认定为无效。要知道,对于各方股东的不适当、违法行为,其它股东一般不会不知道,新股东如果未进行评估、审计,其不会轻易接受有“病”的股权。所以,在问题之中,要将那些困难问题单独予以解决,不宜全部混入股权转让、瑕疵出资的弥补等类似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当注意到不同合同关系的处理重点,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要求在同一案件中解决。 第四,不论是股东出资问题,还是股权转让问题,都或多或少透视出公司从发起设立,到经营活动开展,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或者问题,直接反映到公司治理、经营能力等环节。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等环节上,以便于尽可能减少股东的欺诈行为,鼓励大家更加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力争在经营管理中把那些对正常经营活动不利的思维、行为消除掉,改变成股东关心公司发展,公司为股东提供更多的发言权、经营自主权、红利分配请求权,把公司如何搞得更加强大、如何引领市场发展方向上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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