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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释义
    律师分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计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区各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4)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全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负责全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5)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贯彻执行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6)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检查各镇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防控工作。负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
    (10)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1)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区级地方标准,受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12)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认证检测领域技术机构。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3)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药品生产、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许可、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4)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指导镇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5)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6)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1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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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