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
释义 | 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消费内容与自住住房本身相关,并已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非住房消费类包括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未重新就业满5年、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分析 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 1.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类; 2. 自住住房是指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和集体宿舍等; 3. 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必须已经完成并达到使用条件; 4. 自住住房的消费内容必须与自住住房本身相关。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非住房消费类:1、离休、退休;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结语 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消费类以及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同时,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必须已经完成并达到使用条件,消费内容必须与自住住房本身相关。非住房消费类包括离休、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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