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妇儿工委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主题,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协调议事的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五)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