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烟花爆竹限放政策有哪? |
释义 |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上街区政府决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17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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