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疫值班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24小时值班人员由医院领导.护士长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由护士长安排各位人员的具体值班时间等事项。 2.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时间安排表积极参加值班,并且要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为早8;00-第二天早8;00点.。 3.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值班时间安排表参加值班时,应提前向护士长报告情况。同时,值班人员互相之间不得随便换班,需换班者,应事先报告护士长并经同意后方可。 4.值班人员应积极行使领导赋予的有关权力,大胆处理和协调解决值班期间的有关问题,保证医疗工作秩序良好。 5.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遇有疑难危重病人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稳妥处理各种问题。 6.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经常巡视医院各部位.各科室情况,发现各种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7.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不得在工作岗位干私活或与他人进行娱乐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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