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为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行为主要有追尾碰撞前车、变更车道发生事故、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逆向行驶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