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