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律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