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属于一个整体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理解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对此,《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已予以明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