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共维修基金不是每年都要交,而是一次性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并且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