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职的员工如果没有偷懒、罢工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扣除职工工资的权利。如果是因为职工自己的迟到,导致工作不能按时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损失是比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损失。但工资被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这也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