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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裁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义
    经济补偿金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主旨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在企业破产时,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等共益债务,其次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法律分析
    是可以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其中包括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等。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否则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以上是对经济补偿金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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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