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矩“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许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许职工的定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劳动部《违反和革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第五条规矩:“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革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作业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