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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关系是哪些
释义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基本完备,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如果没有了后者,则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2]因此,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名称单独拿出来,是否也受著作权保护,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一般条款,可以对那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经营成果或市场成果提供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与社会价值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且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比知识产权单行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弥补了知识产权单行法单一保护的不足。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知识产权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承,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包括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具体说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比如作品的标题,因其不是独立的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假冒、仿冒、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对此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仿冒理论对仿冒行为予以制止。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注册主义原则,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对商标有更全面的保护。第
    (二)项对知名商品标志的保护性规定,把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
    《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但规定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与在先使用权相冲突。而在先使用权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保护。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实施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人在实施知识产权中,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搭售和附加条件、制定掠夺性价格实行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综上,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优势不容忽视。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一定的附加保护作用。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为知识产权单行法所无法触及。因此,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知识产权单行法所面临的新问题,使得知识产权人获得更多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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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