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港交所一贯的政策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尽可能持续交易,因此香港没有退市机制,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司自己申请退市。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