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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是什么?囊括了哪些内容?
释义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二、作为范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对基本的行政行为范畴加以归纳,是以期得到一个相对确定的行政行为概念,对范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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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15:43